关于“瘦马”行动的说明-浅谈清代奴仆法律和买卖制度(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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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白契则不需要官府登记,买来的奴仆在一定年限内是可以赎身的。然而,红白之间是没有严格的划分的,当白契超过一定年限后,就变成终身制而不许赎身了。根据《大清律例户律户役人户以籍为定》的明确规定,乾隆元年后所买单身之人,若买主配给妻室者,不准赎身。

扬州城的人牙中介行业就是个大漏勺,牙婆和驵侩们被称为“白蚂蚁”,也说明了这些人之间消息之灵通。

由此引出,主角若是想去花钱买“瘦马”,契约是肯定要签的。如果买方不签契约,卖方也不会同意卖的,否则事后双方中有一方反咬一口,都是十分麻烦的事。

所以别说买瘦马了,主角要是按通行手续去买河南农民都是件非常啰嗦的事。

第二,清代的奴婢买卖契约

奴牌虽然在清代的法律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但他们显然和任何其他财产都有着显著的差别。法律虽然剥夺了他们作为人的主体资格,但他们毕竟是活生生的人。病患、逃离甚至各种意外都有可能随时发生,这些都有可能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不可避免的纠纷,也有可能随时使买主遭受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不合法的奴牌买卖,不仅会使买主财产受损,还有可能遭受皮肉之苦甚至是牢狱之灾。因此,奴牌买卖的契约签署有时甚至比土地房屋的买卖契约的签署显得更为郑重。

具体到“瘦马”的买卖契约中,除了卖主、凭媒、中见等要求在契约末尾签字或者画押外,被卖的奴牌也需要签字或者画押。笔者从《历代契约文书汇编考释》中查到了一张道光二十四年的卖婢契就足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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